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须承担的民事责任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权利人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被侵犯时,可以根据情况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除我国《著作权法》或者条例另有规定外,有下列侵权行为,又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
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
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二、除我国《著作权法》、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又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此外,在侵权行为的认定上应当注意,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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