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未经许可播放背景音乐侵犯表演权赔偿1700元

  因美廉美超市将《烛光里的妈妈》作为背景音乐在超市里播放,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将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以侵犯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美廉美超市针对未经许可使用该曲作为背景音乐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并支付维权费用6500元。今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一审判决美廉美就其使用行为赔偿经济损失500元,支付维权的合理开支12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音著协系以集体管理的方式代表音乐著作权人行使权利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歌曲《烛光里的妈妈》的曲作者为谷建芬,其将自己音乐作品的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和复制发行权授权给音著协进行管理。

  2008年4月8日,音著协委托公证人员在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下属金顶街超市进行录音公证,对超市内播放的13首背景音乐进行了录音,其中包括涉案曲目。

  美廉美金顶街超市的店内卖场约为7400平方米。开业时间为2008年3月。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著作权人的授权,音著协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其代表的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本案中,美廉美金顶街超市在经营期间将涉案曲目作为背景音乐播放,侵犯了歌曲作者的表演权。音著协以其名义代表曲作者谷建芬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王宏丞)

  法官说法

  营业性背景音乐应付费

  审理该案的法官说,本案涉及在营业性场所使用背景音乐的行为性质的认定。所谓背景音乐,是指在不以音乐为主题的活动中,为了某种需要而播放的音乐作品。广义上的背景音乐,泛指在一切场合和活动中播放使用的音乐作品,如在生日宴会上播放的生日祝福歌;狭义上的背景音乐,则特指在营业性场所为经营需要而播放使用的音乐作品。当前涉及许可收费的背景音乐仅以后者为限。

  法官同时说,音乐著作权人享有对背景音乐使用者的许可使用权和报酬请求权,是基于对其作品享有的表演权而产生的权利。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包括现场表演权和机械表演权,其中机械表演权是指以物质载体的形式再现表演。营业性场所在经营时段播放背景音乐,应属于行使了著作权人的机械表演权。

  法官称,音乐作品的使用者在购买音乐载体时的价格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该音乐载体的价格,另一部分是音乐作品许可个人用户使用的费用。商家购买后可以像普通消费者一样欣赏使用,但如果进行商业性用途的公开表演,应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虽然在营业性场所播放背景音乐并非直接利用音乐作品获利,但恰当地使用背景音乐,可以营造氛围,提高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的愉悦程度,进而对商家的销售起到促进的作用,使商家获得更大的利润,是一种间接获利的商业性使用行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有权将其音乐作品的表演权等项权利许可他人使用,并据此获得报酬;商家使用他人劳动成果间接获取利益,理应支付对价。因此,在营业性场所使用背景音乐的商家应当缴纳合理的使用费。

  关于本案赔偿金额的确定,法官认为,因仅涉及一首曲目的曲作者权,且公证时美廉美金顶街超市开业不久,使用时间较短,侵权程度较低。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知名度,音著协许可使用收费的标准,美廉美金顶街超市使用的方式、时间和范围等因素,酌定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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