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及裁判 八某公司以关联公司名义接受博某公司委托,设计新款行车记录仪产品。其将某现有设计略作修改提交给博某公司。博某公司不满意,自行新增了两个设计特征形成反馈图稿。八某公司在反馈图稿的基础上再新增一个设计特征,形成最终稿并据此申请了 N412 多功能行车记录仪外观设计专利。八某公司与博某公司曾就 N412 专利发生过权属纠纷,生效判决认定该专利归八某公司。博某公司依照前述反馈图稿,另委托他人生产被诉侵权的多功能行车记录仪。八某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博某公司等停止侵害其 N412 专利,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共计 1538 万元。 法院认为,本案不可适用“禁止反悔”原则确定涉案专利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系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不可分割的部分,其与其他设计特征一并共同界定了涉案外观设计的权利保护范围。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并非当事人可以单独放弃的“设计方案”。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近似,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但是,N412 专利系八某公司受博某公司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其权属经生效判决认定归受托方八某公司,博某公司作为委托方依法可免费实施。该种免费实施的权利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无需再取得专利权人的许可,亦不受专利权人变更的影响。遂判决驳回八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为罕见的重大、疑难、复杂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涉及的当事人包含内资、港资、台资、外资企业,诉讼标的超 1500 万。本案深入分析了“禁止反悔”原则在外观设计专利案件中的适用等前沿司法难题,依法认定被告享有委托人免费实施权,合理平衡了科研成果委托人“财力投入”与受托人“智力投入”之间的关系,促进技术成果的高效运用,为打通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全链条,激发高质量发展创新活力保驾护航。
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粤民终1256号 |